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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和《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21-08-02 遂市监发〔2021〕122号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与金融有机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733号)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联合制订了《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和《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版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监管分局 2021年7月30日
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运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竞争,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733号)文件精神,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广的“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在全市推广“遂心·知信贷”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版权)质押贷款,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作价、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贴息贴费联动机制,实现借款人通过自有知识产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二、实施内容 (一)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风险共担机制 1.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出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遂心·知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2.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原则审定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对外公示。其中合作银行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体工作,合作保险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工作。 3.采取先理赔后补偿的原则。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首先由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进行分担,保险机构的赔付上限为不低于单个合作期内收取该产品保险费用的1.8倍(单笔贷款归属于放款时间所在合作期);超过保险机构赔付上限的贷款损失,经认定,由风险补偿金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4.风险补偿金集中存在主办银行,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出资的风险补偿金负责各辖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补偿金不足时,由贷款企业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缺额部分风险补偿责任。 (二)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机制 1.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金。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出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金,用于“遂心·知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补贴。专项补贴金统一存放主办银行,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管理。 2.专项补贴金补贴范围。一是贷款利息补贴,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对借款人进行补贴(随用随还按贷款利率40%对借款人进行补贴)。二是保险费补贴,按保费缴纳额的50%对借款人进行补贴。三是评估费补贴,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缴纳额的50%对出质人进行补贴。对利息、保险费和评估费的补贴由贷款企业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贷款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市市场监管局通知主办银行发放相关补贴。四是工作奖补,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目标任务的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每年度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分别对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奖补。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奖补,由市市场监管局接受申请和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市场监管局通知主办银行发放相关补贴。 (三)建立多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1.大力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用、随用随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作价评估基础上一次性知识产权质押授信,授信期不超过一年,在授信额度和时限内,企业随借随用、随用随还;对信用等级一般的企业采取逐笔方式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2.银行对企业贷款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70%,一次性授信和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含),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费率为贷款本金的2%(对一次性知识产权质押授信的企业,企业按授信额交纳保险费)。一次性授信和单户最高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按500万贷款额度进行风险补偿和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市版权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具体组织推进和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协调落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订与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合作协议范式文本,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其保证保险的业务对象、范围,贷款的限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保险的期限和费率,风险补偿、贴息、贴费,业务办理流程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由相关责任单位牵头建立包括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独立审核机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监督机制、业务暂停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在内的风险控制机制,努力做到风险可控。建立贷款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以有效发挥各自作用,按照协议,依法运行。 (三)建立高效的服务机制 1.进一步提高效率。依托“遂宁信融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址:www.xrtong.cn)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线办理,促进信息共享。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减少申办程序,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2.加强沟通对接。各级职能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需求调查,结合企业的融资需求及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营情况,建立需求项目库,做好银行、评估、保险和企业的对接。合作银行机构要加强企业融资需求摸底和对接,充分运用信用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 3.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评估机构要加强对接,在经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保险正常缴费前提下办理贷款发放,确保知识产权质押不欠费、不脱保。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出现信贷违约的企业,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四)强化考核激励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题培训,制作宣传手册,在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企业参与度。 2.强化监督考核。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实际情况安排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任务,并加强考核。同时根据合作银行实际下达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标任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全额兑现工作奖补。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银行取消其合作资格。 3.落实奖补激励。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精神,合作金融机构应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奖补资金重点向一线倾斜,原则上奖补资金绝大部分应兑现给基层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 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和管理遂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国家版权部门登记的著作权作品,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市场监管局)、遂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遂宁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遂宁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工作局)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遂宁银保监分局)确定,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合作银行分为主办银行和贷款银行。其中主办银行按《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认定。 所称合作保险机构是指经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版权局、市科技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确定,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设立,对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是指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由市、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设立,对市辖区内在合作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实施贴息、贴费(保险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对合作金融机构给予工作奖补的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遂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专利实施、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 1.所涉及的专利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3.所涉及的专利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到期前3年。 5.所涉及的专利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6.在合作保险机构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二)商标: 1.所涉及的商标须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2.注册商标应该续展的,应按时申请续展。 3.所涉及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质押期限原则上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如借款人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质押注册商标续展的,可扩展到下一个有效期内。 5.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6.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7.在合作保险机构参加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三)著作权:著作权作品需取得国家版权局发放的《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 1.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 2.有假冒专利行为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4.存在专利纠纷的。 5.专利权已质押的。 6.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二)商标: 1.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3.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4.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三)著作权:《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规定质权登记应当依法撤销或注销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 第十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70%,且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次性授信和单户最高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按500万贷款额度进行风险补偿和补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定价办法执行,并应适当予以优惠。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发放的金额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在办理贷款业务之前,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缴清。 第四章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评估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律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含)。 第十四条 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律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三)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版权局、市科技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中比选确定主办银行、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签发确认书,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网站和遂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共同认定,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网站和遂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出质的知识产权由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独立价值评估。 第五章 风险补偿和专项补贴的实现方式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风险共担机制,采取先理赔后补偿的原则,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包括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组合质押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首先由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分担,保险机构的赔付上限为不低于单个协议期内收取该产品保险费用的1.8倍(单笔贷款归属放款时间所在合作期);超过保险机构赔付上限的贷款损失,经认定,由风险补偿金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以及借款人所在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并按照与合作保险机构的约定,启动理赔程序,理赔结束后,启动贷款清收流程。 (二)合作银行就合作保险机构理赔后发生的损失向辖区市场管理部门提交贷款逾期清偿申请,经借款人所在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报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备案。 (三)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结算二次,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在一个月内安排拨付补偿资金。 (四)合作银行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九条 专项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一)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贴息额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保险费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补助额为发生额的50%;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奖补总额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新发放额的2%,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给予的工作奖补各为1%,每个金融机构年度工作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贴息,借款人应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应贴息金额,确认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知主办银行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给予贴息,并报送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备案。 (三)申请贴费资助的借款人,应在获得质押贷款后三个月内向辖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应贴费金额,确认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知主办银行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给予贴息,并报送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每年10月底以前,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可分别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工作补贴申请,合作银行应提交新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合作保险机构应提交新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给予工作补贴。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合作保险机构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证保险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可向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推荐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同意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应与借款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对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有关内容做出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所得在扣除处置费用后,按赔付比例返还给赔付各方。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率、赔付率等设立业务暂停机制,当合作银行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或合作保险机构在赔付率达到180%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应暂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其保证保险业务,业务暂停期间,应进行整改,并将业务暂停的情况和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上述逾期率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未结清贷款余额占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比重; 上述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赔付总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合作保险机构针对合作银行发放的包括已结清及未结清的全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合作期内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赔付总额为合作期内合作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总额。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均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的共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于决定给予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应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批结果报送相应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补贴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版权局、市科技局、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